江苏省银河贵宾会人民检察院、银河贵宾会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对银河贵宾会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办案中心及监视居住区窗帘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自筹,并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谈判投标。
一、发包内容及要求
1、项目名称:银河贵宾会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办案中心及监视居住区窗帘采购等相关伴随服务项目。
2、发包内容: 银河贵宾会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办案中心及监视居住区窗帘的生产、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招标人保留调整部分工程量的权利。本项目工程造价约14万元。
3、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并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20日历天内完成所需货物的采购及供应,并满足招标人对总体进度的要求。
4、质量要求: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经检测合格。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1.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1.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1.4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1.4.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能力提供本次招物项目货物服务的生产厂商或代理商或经销商。
1.4.2投标产品品质要求:投标产品须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不得低于招标人提供的样品质量,供货前须将实物样品的颜色、样式等经招标人认可。
投标人须自行到招标人处查看样品(地址:银河贵宾会国投大厦20楼2013室),中标后所供窗帘材质应与样品材质一致,颜色经招标人认可。
1.5 信誉要求: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及银河贵宾会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1.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投标保证金为: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3000元(现金)当场递交。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认对中标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可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仍存于招标人处,待工程结束并通过验收后且无违约情况方可退还(无息)。
四、本项目评标定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原则。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首先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各投标人的工期、质量等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竞争性谈判。如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多于六家,以投标时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确定六家投标人参与报价谈判,其余投标人不参与报价谈判。如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少于六家(含六家),投标人全部参与报价谈判。
中标人确定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谈判结果,按照有效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推荐有排序的1-3名中标侯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列的,须明确中标候选人或需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进行排序。如所有投标报价均高于发包人的期望值,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本次招标,并不承担投标人的任何投标费用。
五、报名时间:
请投标人于2018年06月09至2018年06月15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携带投标申请人单位介绍信到银河贵宾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行政服务部报名且购买招标文件(地址:青年路钱江财富广场东座3AF,联系人:张工,联系号码:0515-89803566),逾期报名的不予接收。
六、本项目严禁挂靠,一经核实挂靠,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人(公章):江苏省银河贵宾会人民检察院、银河贵宾会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顾工
联系电话:0515-80552035
地址:银河贵宾会国投大厦20楼
招标代理机构:银河贵宾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吴满霞
联系电话:0515-89803566 15950298580
传真:0515-89803566
地址:银河贵宾会钱江方洲财富广场东座3AF